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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7日 星期一

“份”和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要點解析

“份”的標示
食品企業可選擇以每100克、每100毫升、每份來標示營養成分表,目的是準確表達產品營養資訊。

“份”是企業根據產品特點或推薦量而設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為1份,也可將1個包裝分成多份,但應注明每份的具體含量(克、毫升)。GB 28050標準中未明確規定每份食品的量的具體標注位置和標示方式,企業可根據產品包裝特點自行選擇,以保證消費者正確理解為宜,建議標示在營養標籤的臨近位置。

2018年10月15日 星期一

大陸市場總局發佈15項食品標籤標識問答


2018109日,市場總局發佈《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

從基本常識、生產經營許可、標籤標識、進口食品、非法添加及檢測等方面,對相關法律法規等進行了系統梳理,並採用問答的方式,便於各地監管部門參考。

2018年9月11日 星期二

標籤標識 | 食品標籤瑕疵到底該如何認定?


標籤瑕疵的出處
2015424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食品標籤及說明書的瑕疵的術語。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相關統計表明,90%以上的食品相關索賠糾紛都出在食品標籤的標注方面,而從問題的嚴重程度來看,大多數標籤標注問題不足以引發食品安全問題,而監管部門卻需要傾注很大精力定紛止爭,基層有限的監管力量消耗在瑕疵的辨別、處理上,給基層監管執法帶來了很大困擾。為此,2015年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相較於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增加了“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的限定,對未造成實質性食品安全問題的標籤瑕疵不再首先給予處罰,而是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罰,體現了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務求實效的立法原則,增強了基層監管執法中的可執行性。

2015129日食藥總局發佈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第十章附則第一百九十五條中得到了明確說明:“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在字元間距、字體大小、標點符號、簡體繁體、修約間隔等非食品安全標籤和說明書實質內容存在不符合規定的情形,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消費造成誤導的情形”。

由此總結構成食品標籤瑕疵的兩個前提:
一、不影響食品安全;
二、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2018年7月13日 星期五

判例分享|大陸食品標籤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判定

裁判要旨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該違法行為的特徵應表現為,在食品標籤或說明書中有“治療”“醫治”“治癒”等文字明示的表述或者以文字、圖形、符號或其他形式暗示對某種疾病具有預防和治療的功能。所謂“明示”是用明確的、積極的、直接的方式表達意思;“暗示”則是用含蓄的、間接的方式誘使人接受某種理念。但無論是明示還是暗示,其標籤中相關標注的目標均是為宣稱該食品針對某種疾病具有預防或治療的功能即強調療效從而誘使消費者購買。
來源:北京行政裁判觀察

2018年7月12日 星期四

全面解析預包裝食品標籤配料表 —配料的標示


配料表屬於《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版)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明確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籤標識中強制標示的內容。但是,當食品包裝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c㎡時,可以豁免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的作用:

a)指導消費者購買食品,瞭解食品的成分;

b)對消費者的品質承諾,企業為責任主體;

c)向監管部門提供必要的資訊,便利監督管理。

2018年5月22日 星期二

收藏|大陸食品標籤標識禁止性規定匯總 (一般食品)

(一)包裝設計與材質: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膠樹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膠材料及製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製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有機矽防粘塗料
GBT 10004-2008 包裝用塑膠複合膜、袋 幹法複合、擠出複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裝紙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        
包裝用原紙、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廢紙、回收塑膠、酚醛樹脂,不得使用工業級石蠟,食品包裝上油墨、顏料不得印刷在接觸食品面。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要求食品不得過度包裝。        
例如:糧食初級加工品的包裝空隙率不得大於10%,包裝不得超過3層,除初始包裝的外包裝成本總和不得大於食品售價的20%

       
(二)不得標示與馳名商標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標、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018年5月18日 星期五

標籤合規 | (含)新資源食品的標注方法及注意事項(附案例)

【錯誤分析】(一)
  1.        不符合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   衛生部公告2009年第1號《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必須標注“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並應當在配料表中標注“庫拉索蘆薈凝膠”;()規定:“企業應在企業標準中對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規定。若無法確保消費者蘆薈日攝入量在安全範圍內,應在包裝上標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語。”

    該標籤產品配料中有“庫拉索蘆薈凝膠”,未標示“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和每日食用量警示語。

2018年5月3日 星期四

【轉貼】中國大陸與港澳臺地區食品標籤相關法規標準介紹

  食品標籤是指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是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最直接表現形式。隨著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斷發生和消費者安全意識的不斷提高,食品標籤相關標準法規得到廣泛關注。鑒於此食品夥伴網資訊服務中心對中國大陸、臺灣、香港和澳門四地的食品標籤相關標準法規進行簡單介紹,幫助食品生產企業、銷售商和消費者瞭解這四地食品標籤及營養標籤相關的法規、標準,後續還將詳細為大家介紹營養標籤相關的知識。

一、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均對食品標籤標識進行了規定,涉及食品標籤標示的法律有《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商標法》、《產品品質法》等,涉及的法規、規章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涉及食品標籤的標準包括通用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 28050-2011)及具體產品標準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製酒》(GB 2758-2012)等。
大陸地區食品標籤標準法規涵蓋普通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農產品、特殊膳食食品等各個類別。具體食品分類及對應法規、標準舉例如表1所示。

1 中國大陸不同食品分類對應的食品標籤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2018年4月30日 星期一

重點整理|食品標籤標識常見問題

一、基本問題
 1、產品商品名稱與真實屬性字型大小不同,如某一飲料產品“氨基酸”比“營養素飲料”字型大小大、突出明顯。
 2、宣傳選用“名貴佐料”、“珍貴調料”“五穀雜糧”但配料表中未有體現。產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並無標示“芝麻”。宣稱使用富硒米和東北大米實際為普通糯米。
注: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型大小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在產品標籤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注: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4、宣傳療效、保健,如聲稱:“提神、補腦”“清熱解毒”。
注: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葉產品標籤內容寫在合格證上。
注:標籤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6、標籤單一標示繁體字,繁體字不屬於規範漢字。
注: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
 7、使用了外文但沒有標示對應的中文。
注: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係。
 8、拼音、外文字體大於相應的中文字體。
注: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於相應漢字。
 9、強制標示內容的字體高度小於1.8mm
注: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35cm2
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位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10、內外包裝標示內容不一致。如生產日期標示不同:一個標180天,一個標半年。
注: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11、外包裝未易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的禮盒包裝,外包裝未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注:若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