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的標示
食品企業可選擇以每100克、每100毫升、每份來標示營養成分表,目的是準確表達產品營養資訊。
“份”是企業根據產品特點或推薦量而設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為1份,也可將1個包裝分成多份,但應注明每份的具體含量(克、毫升)。GB 28050標準中未明確規定每份食品的量的具體標注位置和標示方式,企業可根據產品包裝特點自行選擇,以保證消費者正確理解為宜,建議標示在營養標籤的臨近位置。
用“份”為計量單位時,營養成分含量值“0”界限值應符合每100克或每100毫升的“0”界限值規定。
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按照標準規定,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標示“1+4”外,還應標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養素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GB 14880中規定了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產過程中允許的實際添加量,而營養標籤中則應標示出食品中的最終實際含量。鑒於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種營養素含量差異性較大,而且不同營養素在產品生產和貨架期的衰減和損失也不盡相同,這二者會存在一定差異。
如某企業生產的調製乳,按照GB 14880要求,可以在產品中強化鈣,強化量是250~1000毫克/千克,企業在實際生產中強化了600毫克/千克(60毫克/100克),由於乳類本身鈣含量較高,強化後通過計算或者檢測後的實際含量為135毫克/100克,則企業必須如實標示出鈣在終產品中的具體含量值。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其營養成分的標示(包括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等)應按照GB 28050中表1的要求執行。對於表1中沒有列出但我國GB 14880中允許強化的營養物質,其標示順序應按照GB 28050的規定位於表1所列營養素之後。同樣,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其營養素的聲稱(包括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也應符合GB 28050的要求。
但是,對於部分既屬於營養強化劑又屬於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核黃素、維生素C、維生素E、檸檬酸鉀、β-胡蘿蔔素、碳酸鈣等,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則應該按照GB 28050的要求標示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如果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則應符合GB2760的要求,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也不強制要求標示。
文章轉貼自微信知食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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