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瑕疵】的出處
2015年4月24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食品標籤及說明書的瑕疵的術語。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相關統計表明,90%以上的食品相關索賠糾紛都出在食品標籤的標注方面,而從問題的嚴重程度來看,大多數標籤標注問題不足以引發食品安全問題,而監管部門卻需要傾注很大精力定紛止爭,基層有限的監管力量消耗在瑕疵的辨別、處理上,給基層監管執法帶來了很大困擾。為此,2015年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相較於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增加了“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的限定,對未造成實質性食品安全問題的標籤瑕疵不再首先給予處罰,而是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罰,體現了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務求實效的立法原則,增強了基層監管執法中的可執行性。
2015年12月9日食藥總局發佈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第十章附則第一百九十五條中得到了明確說明:“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在字元間距、字體大小、標點符號、簡體繁體、修約間隔等非食品安全標籤和說明書實質內容存在不符合規定的情形,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消費造成誤導的情形”。
由此總結構成食品標籤瑕疵的兩個前提:
一、不影響食品安全;
二、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何種【標籤存瑕疵】
食品標籤應符合真實、清楚、明顯的基本要求。
食品標籤瑕疵是否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需以理性、謹慎的普通消費者的一般判斷為標準進行衡量。
第一,認定為“瑕疵”的標籤不能使消費者對食品的實質產生誤解。例如,《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及上海市《預包裝食品標籤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中列明的不會使消費者對食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品質、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資訊有誤解,不會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標籤違法行為。
第二,認定為“瑕疵”的標籤不會影響食品安全。例如,能量值計算錯誤,將醬肉製品、鹵肉製品誤標為醬鹵肉製品,將食用植物用油誤標為食用油等不影響食品品質的標籤違法行為,以及不符合企業標準但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強制性要求的標籤違法行為。
第三,認定為“瑕疵”的標籤生產者對於食品的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核心資訊不符合標準不存在主觀故意。例如,某企業有合法的生產資質,在生產過程中盡到了審慎的查驗義務,但由於非主觀原因,未按標準要求在紅酒上標注“二氧化硫含量”等不是法律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強制要求的事項。
第四,在實踐中未發現因食用標籤存在問題的產品而導致與該不合格標籤相關的不良反應。
【標籤瑕疵】常見案例
有職業打假者向食品監管部門投訴:某品牌“糕點”,其標籤上的“營養成分表”中,將能量單位的“kj”標示為“KJ”,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
分析:依據規定,營養成分的表達單位可以選擇中文或英文,也可以兩者同時使用。因而,上述標籤內容符合“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前提,應屬於“瑕疵”範疇。
有打假者向食品監管機關投訴:某超市銷售的“桂圓幹”標籤標示其每百克脂肪含量0.2克有誤。依據規定,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數值≤0界限值時,其含量應標示為“0”。
分析:其標籤“營養成分表”中也同時在“營養素參考值”欄下標示脂肪為“0%”,說明企業對“0”界限值還是有概念的。作為一般農產品的粗加工品,如此標示應該不至於誤導消費者,也不會造成食品安全問題。對此問題,似可認定為“瑕疵”。
某品牌白酒被打假者投訴。舉報者稱:其標籤上標示的成分含有“茵陳”。茵陳不在原衛生部頒佈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屬於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藥品。投訴人向食品監管部門提出了包括向生產經營者索賠等一系列打假訴求。
分析:經溯源核查,發現被舉報企業的產品中添加茵陳已經“歷史悠久”,相關產品也曾經獲原衛生部批復同意。更重要的是,儘管茵陳未出現在國家有關藥食同源名單中,但確是貨真價實的藥食同源品種。在我國的很多地區,均有將茵陳與米粉加工成糕團食用的習俗。在春夏之交,許多的糕點商店均有“蒿團”(即新鮮茵陳加入米粉製成)出售,百姓視為美食。如此傳統食品,難道會因為未上某個名單而取締麼?
其實,類似茵陳的“藥食同源”物品很多,在原衛生部名單中收載的品種卻很少。筆者以為,相關部門有必要儘快對“藥食同源”名單予以擴充,同時有必要搜集更多的在一些地區存在傳統食用習慣的物品,將其納入名單之中。只要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應對此有更多限制。
筆誤一般應視為“瑕疵”。對食品標籤上出現的筆誤(錯別字),只要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至於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監管部門在結合標籤其它內容進行綜合評判後,一般應視為“瑕疵”。
誤導消費分類
食品標籤瑕疵不得誤導消費者,下面介紹一下誤導消費的幾個具體情況。
1 功能性誤導。尤其是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實行嚴格監管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是最易在標籤上出現功能性誤導的品種。對此類產品,必須嚴格審核標籤內容的合規性。凡存在誇大保健功能、醫學用途及營養配方對嬰幼兒生長發育影響等內容的,均不屬“瑕疵”範疇。
2 概念性誤導。不少食品標籤存在“概念性”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比如,在產品標籤上標示“純綠色”、“無污染”、“不含如何添加劑”、“國家金牌企業產品”、“榮獲××大獎”之類。食品標籤中只要發現上述內容,不但涉嫌內容虛假,也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相關國家標準規定。此類情形顯然不應被認定為“瑕疵”。
3 價格性誤導。在食品標籤上標示“甩賣價”、“最低價”、“特價優惠”以及“買一贈×”等進行價格誤導的,同樣不能作為“瑕疵”處理。況且這些內容本身也涉嫌虛假和違規。
【標籤瑕疵】的法律責任
食品標籤存在的“瑕疵”,依法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是對食品標籤“瑕疵”違法者的首次處罰。對於食品生產者,應要求其今後的產品不在存在已被發現的“瑕疵”。對於食品經營者,應要求其後經營(進貨)的產品不再有相同的“瑕疵”。至於說,在“責令改正”之前生產經營的存在標籤“瑕疵”的食品,鑒於其並不存在安全性問題,可允許其銷售完畢。
對拒不改正食品標籤“瑕疵”的生產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這是新“食品安全法”中唯一不設下限的處罰條款,說明對食品標籤“瑕疵”問題不應過於苛責,應該有一定的寬容性。
當然,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屢出“瑕疵”,相關監管部門也可以在綜合評判相關違法情節過程中予以“自由裁量”,不作為“瑕疵”認定。
轉貼自微信知食觀
文章來源:食品安全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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