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6日 星期四

【案例】產品非法添加營養強化劑 消費者十倍索賠被拒

2018)鄂0105民初2489
原告:盛新,男
被告:西安原本商貿有限公司。
被告:富平縣秦源乳業有限公司。
原告盛新訴被告西安原本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原本公司)、被告富平縣秦源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源乳業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61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黃瑋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於20187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前原告盛新申請撤回對被告西安原本公司的起訴,本院依法予以准許。原告盛新、被告秦源乳業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李華山、張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盛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西安原本公司退還原告購物款558.4元;2、判令被告秦源乳業公司賠償原告5,584元,共計人民幣6,142.4元;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庭審時原告盛新向本院申請撤回第1項訴訟請求,僅要求被告秦源乳業公司十倍賠償。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798日通過網路交易平臺天貓商城,在被告開設的原本食品專賣店處購買了西淳中老年感恩羊奶粉”8盒,總共花費558.4元。上述涉案產品配料表中均添加了酪蛋白磷酸肽,經查酪蛋白磷酸肽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中的營養強化劑,然而涉案產品卻未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其含量及百分比,違反了《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4.3的規定及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如按照被告秦源乳業公司的說法涉案產品屬於調製乳粉,則根據《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的規定,調製乳粉不能添加營養強化劑酪蛋白磷酸肽,屬於超範圍添加。綜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秦源乳業公司辯稱:被告的產品是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的。酪蛋白磷酸肽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中作為食品強化劑的適用範圍包含乳製品裡的調製乳、風味發酵乳。原告所稱的羊奶粉,不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的範圍內,既然不在該範圍內,就不是食品營養強化劑,因而沒有違反《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的相關要求,更談不上違反食品安全法。GB28050-2011中要求營養成分表中還應強調營養成分的含量,在GB14880-2012中很多食品既是普通食品也是營養強化劑,被告是將酪蛋白磷酸肽作為普通食品添加,沒有違反上述兩個國家標準的要求。國家衛計委發佈的《關於沙棘葉、天貝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3號)》明確說明了以動物或植物蛋白質為原料,經《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規定允許使用的食品用酶製劑酶解製成的物質作為普通食品管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酪蛋白磷酸肽明確規定了本標準適用於酶解法製作的牛乳。被告的產品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原告所稱的情況,按照原告的說法才是違反了GB28050-2011GB14880-2012的要求。被告的產品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也有生產許可證,證明被告的產品符合相關部門的認證。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應依法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798日,盛新通過網路交易平臺天貓商城,在西安原本公司開設的原本食品專賣店處購買了西淳中老年感恩羊奶粉400”8盒,單價69.80/盒,共計558.40元。上述涉案產品外包裝配料表中標示有酪蛋白磷酸肽,而在營養成分表中未標示其含量及百分比,產品資訊中標示:產品類別:調製乳粉;委託方:西安原本商貿有限公司;受託方:富平縣秦源乳業有限公司。
另查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規定,酪蛋白磷酸肽作為營養強化劑,其使用範圍為:調製乳,風味發酵乳,糧食和糧食製品,包括大米、麵粉、雜糧、澱粉等(06.0107.0涉及品種除外),飲料類(14.01涉及品種除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4.3的規定: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3514日發佈的《關於沙棘葉、天貝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3號)》,公告記載:以可食用的動物或植物蛋白質為原料,經《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規定允許使用的食品用酶製劑酶解製成的物質作為普通食品管理。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上述物質新資源食品的申請。生產經營上述食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臨夏州華安生物製品有限責任公司2018718日的《產品說明》記載,涉案產品中使用的酪蛋白磷酸肽是以牛乳蛋白為原料用木瓜蛋白酶(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酶解而成。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網路交易訂單詳情、涉案產品照片、《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相關節選、《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相關節選,被告提供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關於沙棘葉、天貝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3號)》、產品說明,以及原告與被告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產品中添加的酪蛋白磷酸肽系營養強化劑還是普通食品。原告認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的規定,酪蛋白磷酸肽作為營養強化劑添加在涉案產品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4.3的規定,應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且如果涉案產品為調製乳粉,則添加營養強化劑酪蛋白磷酸肽屬於超範圍添加。被告秦源乳業公司認為其是將酪蛋白磷酸肽作為普通食品添加在涉案產品中,故不需要標示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也沒有超範圍添加。針對原告提出的主張,被告秦源乳業公司提供了臨夏州華安生物製品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產品說明》、《關於沙棘葉、天貝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3號)》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添加的酪蛋白磷酸肽,系以可食用的動物或植物蛋白質(牛乳蛋白)為原料,經《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規定允許使用的食品用酶製劑(木瓜蛋白酶)酶解製成的物質,應作為普通食品管理。被告秦源乳業公司對其主張已提供證據證明,完成初步舉證義務,原告雖對上述《產品說明》提出質疑,認為這只是公司的說明,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沒有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應承擔舉證不利後果。故本院採信被告秦源乳業公司的主張,認定涉案產品中酪蛋白磷酸肽作系為普通食品添加。普通食品的添加不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4.3的規定,被告秦源乳業公司無需在涉案產品外包裝上標示作為普通食品添加的酪蛋白磷酸肽的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原告的訴訟請求,在被告秦源乳業公司提供證據證明酪蛋白磷酸肽系作為普通食品添加的情況下,原告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應承擔舉證不利後果,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盛新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盛新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員  黃 瑋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盧少達
員  劉明珠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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