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當事人于2017年租用了某場地,現場擺放了某一品牌保健酒的外包裝及空酒瓶,通過發放廣告頁等方式吸引消費者參觀、洽談。當事人店內沒有保健酒實物,也沒有設置倉庫。如消費者下單,當事人收取貨款,然後通知保健酒生產廠家直接將酒郵寄到消費者住所。
此外,執法人員查明,當事人是獨立個體,與保健酒廠家沒有隸屬關係。
【分歧】
辦案人員在對當事人行為定性上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展示食品並收取貨款,已構成食品經營,屬於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僅是提供一種中間服務,本身並不銷售保健酒,無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評析】
所謂食品展示,通俗理解是指將食品擺出來讓別人看,但現場不實際銷售。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筆者認為,設置食品經營許可的目的在於對場所、設施設備、佈局、人員、管理制度等相關條件進行事前審查審核,從源頭上設置一道食品安全屏障。
就上述案例來看,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雖然該當事人並沒有實際購進、儲存、現場銷售食品的行為,但這些環節並不是食品安全風險控制的全部。當事人是獨立承擔責任的主體,收取全部貨款並與消費者直接發生交易關係,應保證其“推薦”的食品是安全可靠的。在此基礎上,雖然當事人可以因為經營模式的原因無需承擔儲存食品等相關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但當事人至少應履行對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檢驗合格證等方面的查驗義務,而這些無疑要納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的範疇。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食品展示都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食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有關監管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曾明確:1.食品跨境電商企業線上下開設展示(體驗)店,但實際不銷售食品的,不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但該展示(體驗)店應當在其營業場所設立提示牌,提醒消費者現場不銷售食品。2.食品跨境電商企業線上下開設展示(體驗)店,但實際有銷售行為的,需要按照規定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所銷售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從表面上看,《復函》中提到的第一種情況與本案例有類似之處,但實質上是有所不同的。根據《復函》內容分析,食品跨境電商企業線上下開設的展示店並不是獨立承擔責任的主體,在法律性質上應屬於分公司性質,而且消費者在看完食品展示後有訂貨意願的,也是網上下單,與食品跨境電商企業直接發生交易關係,而非與展示店發生交易關係。在這些環節中,展示店不存在食品安全管理的風險因素。筆者認為,如果一個普通的境內食品電商企業設立一家分公司從事食品展示,也應當秉持同一標準判斷是否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實踐中,我們可以進行進一步的探討。例如,食品生產企業設立從事展示的子公司,該子公司僅僅提供食品展示,消費者直接向母公司訂貨並付款的,可以參照《復函》意見,無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如果子公司直接收取貨款,這種情況與本文提到的案例性質相同,應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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