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分析】(一)
- 不符合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 衛生部公告2009年第1號《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二)規定: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必須標注“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並應當在配料表中標注“庫拉索蘆薈凝膠”;(四)規定:“企業應在企業標準中對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規定。若無法確保消費者蘆薈日攝入量在安全範圍內,應在包裝上標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語。”該標籤產品配料中有“庫拉索蘆薈凝膠”,未標示“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和每日食用量警示語。
【錯誤分析】(二)
1. 生產許可證號: QS ×××× 2101××××,中2101對應的產品類別為“焙炒咖啡”,本品為糖果製品,對應的類別標號為:1301;
2. 在QS編碼體系下,一個企業主體下,每個不同的產品需要取得單獨的QS編號,所以通過不同的編號,可以判斷不同的產品類別。
3. 在SC編碼體系下,一個企業主體,對應一個SC編碼,以第一個申請的產品的類別確定,以後如果還有新的生產單元加入,在明顯中添加產品類別,而SC號保持不變。所以,單從SC編碼上,並不能準確判斷企業的產品類別。
由於配料表中“稀奶油”為牛奶加工產品,在此產品名稱中寫“牛奶”字樣並無不妥。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 問答(修訂版),第二十二條“配料表中配料的標示應清晰,易於辨認和識讀,配料間可以用逗號、分號、空格等易於分辨的方式分隔。”所以在此用逗號分隔,並無不妥。
產品名稱中“草本清涼”用作口味引導,配料中“食用香精”可以起到此作用,在此可以使用。
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5 其他
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籤標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核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籤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要求。
3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蟲草花與蛹蟲草相關問题的意見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籤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要求。新食品原料以及食品產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產品標籤標示的名稱應當與衛生部公告的內容一致。公告中明確有不適宜人群等特殊要求的應在標籤中明確標示。
含有新食品原料產品標籤標識,需要查找衛計委(及原衛生部)歷年來所發佈的對應公告。例如:
中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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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參(人工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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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蟲草子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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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葉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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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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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ax Ginseng C.A.Me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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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dyceps guangdongen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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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稱)Tea Camellia Seed O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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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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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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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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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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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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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衛生安全指標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標準要求。
2.孕婦、哺乳期婦女及14周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標籤、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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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嬰幼兒、兒童及食用真菌過敏者不宜食用,標籤、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
2.衛生安全指標應符合應我國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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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範圍不包括嬰幼兒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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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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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批准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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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批准茶樹花等7種新資源食品的公告(2013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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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批准茶葉籽油等7種物品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2009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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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如某個新申報的食品原料與食品或者已公佈的新食品原料在種屬、來源、生物學特徵、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範圍和應用人群等方面相同,所採用工藝和品質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視為它們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實質等同性。
轉貼自微信知食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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