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問題
1、產品商品名稱與真實屬性字型大小不同,如某一飲料產品“氨基酸”比“營養素飲料”字型大小大、突出明顯。
2、宣傳選用“名貴佐料”、“珍貴調料”“五穀雜糧”但配料表中未有體現。產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並無標示“芝麻”。宣稱使用富硒米和東北大米實際為普通糯米。
注: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型大小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在產品標籤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注: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4、宣傳療效、保健,如聲稱:“提神、補腦”“清熱解毒”。
注: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葉產品標籤內容寫在合格證上。
注:標籤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6、標籤單一標示繁體字,繁體字不屬於規範漢字。
注: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
7、使用了外文但沒有標示對應的中文。
注: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係。
8、拼音、外文字體大於相應的中文字體。
注: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於相應漢字。
9、強制標示內容的字體高度小於1.8mm。
注: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35cm2
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位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10、內外包裝標示內容不一致。如生產日期標示不同:一個標180天,一個標半年。
注: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11、外包裝未易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的禮盒包裝,外包裝未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注:若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二、名稱問題
食品名稱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或未選用產品標準所規定的名稱。屬性指事物(實體)本身固有的性質。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應食品的真實屬性。例如飲料、啤酒、咖啡、餅乾等,觀其名即可知道其屬性。但有些食品標籤的品名卻不能或很難反應其本質屬性,如大米標示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標示為“龍蝦條”、“牛肉串”。
注:應在食品標籤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三、配料表問題
1、配料名稱不規範,有國標的配料未標準名稱,如糖未標注“白砂糖、綿白糖、冰糖、赤砂糖”、鹽未標注“食用鹽”、醬油未標注“釀造醬油、配製醬油”、雞精未標注“雞精調味料”、鮮蛋未標注“鮮雞蛋”等。
注: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2、單一配料如飲用水、大米、茶葉、冰糖等產品未標示配料。
注: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配料表。
3、加入量超過2%的配料未按遞減順序排列。
注: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4、複合配料未標示,如植脂末等未標示原始配料。
注: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弧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5、複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未標示,如醬油應標示醬油(含焦糖色)。
注:複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
6、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未標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如紅麴粉未標注成“紅麴米、紅麴紅”,阿斯巴甜未標注成“成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呈味核苷酸二鈉未標注成“5’-呈味核苷酸二鈉標”,屬於鹹味香精、商品名稱為“牛肉粉”的未標注成”食用香精”,變性澱粉未標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
注: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7、複配食品添加劑如泡打粉等未標示在終端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注: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8、標籤強調高鈣、高纖維、富含氨基酸,但沒有標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標籤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9、標示“無糖”、“低糖”、“低脂”、“無鹽”等未標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的標籤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四、淨含量規格問題
1、標題標示錯誤,如標成“淨重”“毛重”。
注:淨含量的標示應由淨含量、數位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2、淨含量與食品名稱不在同一展示面上。
注:淨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3、桶裝飲用水、大包裝食品的淨含量字體高度不符合要求。
淨含量字元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4、未採用法定計量單位,如體積單位標示為“公升”,品質單位標示為“公斤”。
5、kg、mL、ml等大小寫書寫不規範。
注: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淨含量:a)液態食品,用體積升(L)(l)、毫升(mL)(ml),或用品質克(g)、千克(kg);b)固態食品,用品質克(g)、千克(kg);c)半固態或黏性食品,用品質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毫升(mL)(ml)。
五、品質等級問題
如大米、小米、掛麵茶葉等產品執行標準中規定品質等級的未標示。
注: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品質(品質)等級的,應標示品質(品質)等級。
六、認證問題
違規標示“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
注:“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籤上標注“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
七、輻照問題
1、使用輻照殺菌食品未標示。
注: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2、使用輻照蔬菜、香辛料等原料未標示輻照。
注: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八、過敏原問題
原料含有花生、大豆、乳製品、堅果等未標注過敏原。
注:以下食品及其製品可能導致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或加工時帶入,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麩質的穀物及其製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製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製品;
d)蛋類及其製品;
e)花生及其製品;
f)大豆及其製品;
g)乳及乳製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製品。
九、其他特殊規定
1、產品類型,如:糖果和巧克力、碳酸和果蔬汁飲料、茶飲料、固體飲料、冷凍飲品、葡萄酒和黃酒(幹、半幹、半甜、甜型)、蜂產品(蜂蜜、蜂花粉)標“花的類型”等。
2、酒精度:凡是飲料酒都必須標注“酒精度”。
3、蛋白質:如:蛋白飲料(植物蛋白飲料、含乳蛋白飲料)、乳製品等。
4、果蔬汁含量:如:水果汁、蔬菜汁及其飲料、水果酒(除葡萄酒外) 等。
5、其他如:巧克力須標可哥脂含量;如用類(代) 可哥脂,也要標其含量等。
具體標示內容
1、 食品名稱
• 標注位置:醒目位置
• 標注原則:反映食品真實屬性
• 標注方法:
優先選擇標準已有的名稱
若無標準規定名稱,選擇消費者熟知的通俗名稱
選用名稱應真實易懂,不產生誤解和混淆
對於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
應在同一版面標注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名稱容易混淆誤導時應在臨近位置使用同一字型大小標示反應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真實屬性名稱因字型大小不同而引起誤解時應使用同一字型大小標示
2、配料表
基本原則:
真實標注所有配料
遞減順序,加入量≤2%的配料順序不限
引導語:
配料、配料表(普通食品)
原料、原料與輔料(發酵產品使用,如酒、醬油、食醋)
複合配料需標示原始配料
加入量<25%且已有國標/行標/地標的除外(如醬油)
可食用包裝物應標示原始配料
加入量<25%且已有國標/行標/地標的除外(如膠原蛋白腸衣)
• 食品添加劑的標示形式:應標示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
1.食品添加劑具體名稱:丙二醇
2.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國際編碼(INS號):增稠劑(1520)
3.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具體名稱:增稠劑(丙二醇)
• 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形式:
1. 各配料按加入量遞減順序標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哥液塊,白砂糖,可哥脂,磷脂,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2. 列項標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哥液塊,白砂糖,可哥脂,磷脂,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 複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1. 複配食品添加劑命名原則 :
單一功能食品添加劑複配而成:“複配”+“功能類別名稱”
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複配而成:“複配” +“功能類別 名稱”(全部功能/主要功能)
2. 標示關鍵點:所有在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均需標示出
• 部分配料的標示方法
• 配料的定量標示
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定量標示
僅名稱提及,未特別強調,不需定量標示
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定量標示。
4、淨含量
• 格式:“淨含量”(中文)+ 具體數值 + 法定計量單位
• 位置:與食品名稱在同一展示版面
5、規格
• 同一預包裝內如果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淨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
• 標示方式:由單件預包裝食品淨含量與件陣列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
•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
淨含量(或 淨含量 / 規格):400克(4×100克);
•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
淨含量(或 淨含量 / 規格): 200 克( A 產品 40 克 × 3 , B 產品40 克 × 2 )
6、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位址和聯繫方式
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位址和聯繫方式
生產者:依法登記註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品質責任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可以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位址,也可以只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位址及產地。
7、生產日期與保質期
• 應清晰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日期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生產日期: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灌裝日期)
保質期: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用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者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 如日期標示採用見包裝物某部位元的方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如生產日期見底蓋、見封口、見瓶蓋等。
• 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日期如何標示?
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標示最早到期的食品的保質期
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標示最早到期的食品的保質期
8、產品標準號
預包裝食品(進口預包裝食品除外),應標示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9、生產許可證編號
實施生產授權管理的食品,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來源:食品安全草根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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