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該違法行為的特徵應表現為,在食品標籤或說明書中有“治療”“醫治”“治癒”等文字明示的表述或者以文字、圖形、符號或其他形式暗示對某種疾病具有預防和治療的功能。所謂“明示”是用明確的、積極的、直接的方式表達意思;“暗示”則是用含蓄的、間接的方式誘使人接受某種理念。但無論是明示還是暗示,其標籤中相關標注的目標均是為宣稱該食品針對某種疾病具有預防或治療的功能即強調療效從而誘使消費者購買。
來源:北京行政裁判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