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料表屬於《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版)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明確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籤標識中強制標示的內容。但是,當食品包裝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c㎡時,可以豁免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的作用:
a)指導消費者購買食品,瞭解食品的成分;
b)對消費者的品質承諾,企業為責任主體;
c)向監管部門提供必要的資訊,便利監督管理。
那麼配料表中不同配料的標示應遵循哪些規定?生產食品時所使用的物質必須全部標示於標籤配料表中嗎?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等應該如何標示?哪些配料需要標示含量?複合配料、複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有哪些特殊要求?小編將一一為您解答。
食安通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 (以下簡稱《通則》)等標籤標識相關標準、法規,對預包裝食品標籤配料標識常見問題進行全面解析,並結合案例詮釋說明。
什麼是配料及配料表?
配料:在製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並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於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配料表: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按《通則》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的名稱。
配料標示相關規定以及常見問題解析(附實例說明)
一、配料標示一般要求:
(1)配料名稱標示規範:
應標示反映配料真實屬性的具體名稱。要求觀其名即可知其屬性,不可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配料的固有特性。如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選用其一,或等效名稱。否則,應使用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例如:有國標的配料,鹽應標示“食用鹽”,醬油應標示“釀造醬油、配製醬油”,雞精應標示“雞精調味料”等。
(2)配料標示的順序:
各種配料應按加入的品質或重量計,按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其中加入的品質百分數(m/m)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1)配料表中應當如實標示所使用食品添加劑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例如:標示形式可選擇下列四種形式中的任意一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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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料表中未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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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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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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檸檬酸鉀,卡拉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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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檸檬酸鉀,卡拉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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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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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度調節劑(332ii),增稠劑(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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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酸度調節劑332ii,增稠劑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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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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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度調節劑(檸檬酸鉀),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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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酸度調節劑(檸檬酸鉀),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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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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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度調節劑(332ii),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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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酸度調節劑(332ii),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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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標注: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INS號,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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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劑項”,其標示原則:
a)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注。
b)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食品添加劑項外標注。
c)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帶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注。
例如:“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脫氫乙酸,卡拉膠),醬油(含焦糖色)”
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為複合配料醬油帶入,並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故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注。
d)食品添加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注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3)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4)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
三、複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1)複配食品添加劑: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可添加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
(2)複配食品添加劑命名原則:
a)由單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劑品種複配而成的,應按照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功能命名。即“複配”+“GB2760 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
例如:複配著色劑、複配防腐劑
b)由功能相同的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劑複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複配”+ “GB2760 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終端食品類別名稱,即“複配”+ “食品類別”+“GB2760 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
例如:複配麵包乳化劑酶製劑
(3)複配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複配食品添加劑,可以在食品添加劑項下將其每種複合成分與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併進行標注。
例1:果綠的產品配料主要由“檸檬黃+亮藍”複配而成,是一種複配食品添加劑,應標示為複配著色劑(檸檬黃、亮藍)。
例2:食品添加劑(複配酸度調節劑(碳酸鉀、碳酸鈉)、脫氫乙酸鈉、山梨酸鉀)或者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碳酸鉀、碳酸鈉、脫氫乙酸鈉、山梨酸鉀)
四、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1)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或衛計委(原衛生部)公告中的名稱標示。
可選擇使用以下三種方式中任一方式進行標示:
a)標示化合物名稱(參照GB 14880-2012附錄B或表C.1)。
b)同時標示營養素名稱和化合物名稱。
c)標示營養素名稱(參照GB 14880-2012附錄A或表C.1)。
例如:某食品按照本標準要求強化了維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為dl-α-生育酚。按照上述要求,在配料表中可採用的標示方式為:
①標示化合物名稱,即“dl-α-生育酚”;
②同時標示營養素名稱和化合物名稱:即“維生素E(dl-α-生育酚)”或者“dl-α-生育酚(維生素E)”;
③標示營養素名稱,即“維生素E”。
按照國際通行標示方式,鼓勵採用上述第①或第②種方式進行標示。
(2)既可作為食品添加劑或營養強化劑,又可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範標示:
a)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標示GB 2760中規定的名稱。
b)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GB 14880-2012中規定的名稱。
c)當作為其他配料發揮作用,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例1:味精(谷氨酸鈉)既可作為調味品又可作為食品添加劑(增味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谷氨酸鈉,當作為調味品使用時,應標示為味精。
例2:核黃素(維生素B2)既可作為食品添加劑(著色劑)又可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核黃素;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時,可以標示為維生素B2、核黃素、核黃素(維生素B2)或者維生素B2(核黃素)。
五、複合配料的標示
(1)複合配料: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
(2)複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有兩種情況:
a)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並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則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複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
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複合配料名稱後加括弧,並在括弧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含焦糖色)”。
b)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複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大於食品總量的25%的。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並在其後加括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例如:醬油(水,大豆,小麥粉,食用鹽,白砂糖,焦糖色,谷氨酸鈉,苯甲酸鈉)
注:如果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除了可以選擇以上方式標示之外,還可在配料表中直接標示複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順序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的總量決定。
例如:
食品A配料表:醬油,水,白砂糖,食用鹽,焦糖色,谷氨酸鈉,苯甲酸鈉。
假設100g食品A的配料有:78g醬油、15g水、3g白砂糖、2g食用鹽、0.5g焦糖色、1g谷氨酸鈉、0.5g苯甲酸鈉。其中複合配料醬油的原始配料有:35g水、25g大豆、10g小麥粉、4g食用鹽、2g白砂糖、1g焦糖色、0.5g谷氨酸鈉、0.5g苯甲酸鈉。
那麼將複合配料醬油的各原始配料直接在食品A的配料表中標示,重新計算各配料在食品A中的含量,按遞減順序標示:
食品A配料表:50g水,25g大豆,10g小麥粉,6g食用鹽,5g白砂糖,1.5g焦糖色,1.5g谷氨酸鈉,1g苯甲酸鈉。
六、配料的定量標示
(1)應標示配料含量的情形:
a)如果在食品標籤或說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同時標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如:標籤或說明書上強調高鈣、富含氨基酸
b)如果在食品標籤上強調某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同時標示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
例如:標籤上強調“無糖”、“低糖”、“低脂”、“無鹽”等
(2)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a)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b)只在食品名稱中出於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定量標示。
c)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不需要定量標示。
七、其他一些特殊配料的標示
以上內容整理自中科樂仁,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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