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當事人于2017年租用了某場地,現場擺放了某一品牌保健酒的外包裝及空酒瓶,通過發放廣告頁等方式吸引消費者參觀、洽談。當事人店內沒有保健酒實物,也沒有設置倉庫。如消費者下單,當事人收取貨款,然後通知保健酒生產廠家直接將酒郵寄到消費者住所。
此外,執法人員查明,當事人是獨立個體,與保健酒廠家沒有隸屬關係。
【分歧】
辦案人員在對當事人行為定性上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展示食品並收取貨款,已構成食品經營,屬於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僅是提供一種中間服務,本身並不銷售保健酒,無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