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在2016年《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闡述立法理由,其中重要一點是:就當前存在的游離於法律邊緣、佔用大量行政監管資源甚至成為敲詐勒索手段的職業打假行為,從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構建良好市場機制的角度出發,做出相應規定。
該《條例》重點圍繞“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我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和“法律責任”等四個部分進行制度設計。該《條例》有多處立法亮點。
1、《條例》區分了以生活消費為目的消費者和超出合理消費或者以索取賠償、獎勵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購買者。條例規定,消費者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的,其權益受法律保護。對存在安全問題的食品,消費者要求退貨或者賠償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民事責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委員會受理關於食品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時,發現投訴人超出合理消費或者以索取賠償、獎勵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可以終止調查並將相關線索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範圍。但是,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2、《條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對企業標準有關問題進行明確。經公開聲明或者標識明示的企業標準是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其公開聲明的標準但是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期限屆滿仍不符合其公開聲明的標準,再按照食品貨值金額進行處罰。
3、《條例》規定了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制度。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市消費者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致使公眾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或者支援市消費者委員會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
4、《條例》首先規定了處罰到人。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罰款處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同時對第一責任人處罰款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並規定,食品安全管理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現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未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報告,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負有責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員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罰款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
第九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委員會受理關於食品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時,發現投訴人超出合理消費或者以索取賠償、獎勵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可以終止調查並將相關線索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範圍。但是,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轉貼自食品安全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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