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5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年12月26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國務院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國家衛生計生委積極開展部門規章清理工作,對《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進行一攬子修訂。
一、關於《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
1.明確國家衛生計生委新食品原料技術審評機構負責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術審查,提出綜合審查結論及建議。
2.增加風險防控有關規定。規定審評機構提出的技術評審結論,包括安全性審查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
3.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並取得許可的情形,除撤銷許可外,增加了“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新食品原料許可”的規定。
二、關於《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
1.明確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審評機構負責相關技術審查,提出綜合審查結論及建議。
2.取消有關仲介服務事項。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一批清理規範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驗證試驗”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已被取消,因此刪除第十條第三款。
3.增加風險防控有關規定。四是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申請行政許可中的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規定。
三、關於《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第十九條第三款增加公共場所經營者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並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的規定。
2.根據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刪除第二十五條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兩年覆核一次的規定,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對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能力考核的有關規定。
3.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九項關於未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覆核手續的法律責任條款。
四、關於《消毒管理辦法》
1.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作出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決定的期限以及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事項的延續期限作了相應修改。
2.根據國務院審改辦等11個部門《關於取消27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仲介服務和證明材料的通知》(審改辦發〔2017〕4號)精神,規定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要求對消毒產品進行自檢,不具備檢驗能力的生產企業也可委託相關機構開展檢驗。
3.取消了消毒產品檢驗機構資格認定相關規定,並刪除了相應的罰則。
五、關於《血站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了“人體血液、組織器官進出口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臨床醫療用途的人體血液、血漿進出口。” 同時刪除第四十九條第四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項。
六、關於《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1.根據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委已全部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專案,因此刪除第六十九條關於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可參照本辦法適用的規定。
2.根據2014年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該辦法附件“衛生行政許可文書樣本”中“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變更/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證件撤銷決定書”中的“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統一修改為:“或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關於《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範》
根據2014年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該規範附件“衛生行政執法文書目錄”中“查封、扣押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3個月內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統一修改為:“6個月內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轉貼自微信食藥資訊理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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