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的審查和批准
依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規程》,新食品原料審查和批准共涉4類情形:
「延期再審」、「建議不批准」、「終止審查」和「建議批准」
「建議不批准」的情形包括:
(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的。
(二)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的。
(三)安全性不能保證的。
(四)申報材料或樣品不真實的。
(五)其他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終止審查」的情形包括:
(一)經審核為普通食品或與普通食品具有實質等同的。
(二)與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實質等同的。
(三)其他終止審查的情況。
所謂「終止審查」在大多數情況下實際上就是認可產品可以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Q1:「終止審查」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在專家技術評審得出「終止審查」結論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報國家衛生計生委核准後做出終止審查的決定,企業最終會得到加蓋衛計委公章的「行政許可終止審查通知書」。
企業持「行政許可終止審查通知書」可作為食品進口或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的憑證。
Q2: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普通食品?
(1)未列入藥典的物品,省轄區30年以上生產經營的歷史。
(2)列入藥典的物品,30年以上連續生產歷史的定型包裝食品。
(3)食物中天然存在含量比較高的食物成分。
(4)普通食品經簡單物理工藝製成的物品。
(5)以可食用的動物或植物蛋白質為原料,經《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允許使用的食品用酶製劑酶解製成的物質作為普通食品管理。(國家衛生計生委2013年7號公告)
Q3: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與普通食品具有實質等同性?
實質等同的判定是個案評估的過程。通常來說,原料來源於普通食品,經物理提純工藝,營養成分或活性成分提高或濃縮了一定的倍數,就有可能被判定為實質等同。
Q4: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與新食品原料具有實質等同性?
滿足下列條件的通常會被判定為與新食品原料實質等同——種屬、來源、生物學特徵、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範圍和應用人群等方面相同;工藝和品質要求基本一致。
Q5:其他終止審查的情況還有哪些?
可按照現有標準或法規執行的,也將終止審查。例如,終止審查的「大豆低聚糖」屬於已有國家標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按大豆低聚糖標準(GB/T22491-2008)有關內容執行。
整理自庶正康訊 [食品商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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