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商與經銷商之間緊密的微妙關係(二)
上周藉由必翔案的延伸思考,從品牌商與經銷商的思維角度切入,導出管理經銷合約的重要性,但是一旦品牌商與經銷商關係破裂時,都要有進行法律訴訟的準備。此時,準據法以及解決紛爭程序都將格外受到重視。一般而言,解決糾紛通常分為法院訴訟及仲裁協議兩大類,今天和大家淺談法院程序。
是誰比較需要誰?
通常,原告要到被告所在地提出告訴;但是必翔案的原告是英國公司,被告是台灣公司,怎麼會在英國起訴?那是因為雙方在合約中,約定以英國法院作為管轄法院。由於各國法律規範不同,在解釋法律條約時的效力也會有所差異,所以決定合約準據法絕對是首要任務。不然,同一個條文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制下,結果可能大相逕庭。
台灣是成文法國家,當合約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時,關於民法中許多的費用規範,可不必詳列在合約中則有效力,但如果是以他國法律作為合約準據法,則相關違約規定必須視該國認定之標準。例如:無論勝訴或是敗訴,通常律師費用在台灣都習慣是自行負擔,但有些國家法院會裁定勝方得以像敗方請求支付訴訟費用。因此,能選用自己國家的法律作為準據法,占有較多優勢,而且管轄法院的選擇,也決定雙方的訴訟成本。
既然選擇他國作為準據法及管轄法院具有高風險,那麼最後在國際合作的契約中是怎麼定案的?答案就是看誰比較需要誰!較弱勢的一方終究會先妥協。實務上,台灣公司在剛開始簽約時對於準據法及管轄法院很少有所堅持,直到糾紛產生,才因為國外訴訟成本太高,被迫放棄爭取「正義」的機會轉為和解。因此,就算無法爭取到以臺灣作為準據法及管轄法院的基準,至少應該要求由第三地法院管轄,讓雙方訴訟成本的基礎能更趨近一致。
成文法與習慣法
在契約關係中,不管是成文法系或是習慣法系都有「要約」與「承諾」的概念,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定契約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同意要約條件來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
目前習慣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交換訊息的背景下,很有機會產生「交錯要約」的情況,意指雙方相互向對方提出兩個獨立且內容相同的交易條件。在台灣,交錯要約可以被認定為契約成立,但是在習慣法系的國家要求必須有一方有承諾的意思表示,才能算是契約成立。
謹慎才是好的開始
在實施多年法治社會的台灣,司法獨立已經不只是口號,而是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影響。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承認外國法院裁定判決的效力,對於國外判決的承認,其實應當是國際司法互惠的一種。廠商在面對國際糾紛求償時,不應該存有政府介入的僥倖心態,倘若台灣有類似情形發生,反而會在國際間造成他國對於我國司法的不信任感。
謹慎簽訂交銷合約,是建立良好經銷關係的開始,過程中也要勤於檢視契約內容,確實掌握條約規範與經銷活動,才能為企業真正帶來更好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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