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新修訂《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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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內容:
1、聲音商標審查標準
2、審查意見書在審查實務中的運用標準
3、《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適用標準
4、《商標法》第五十條的適用標準
5、《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審理標準
6、利害關係人的認定標準
修訂內容:
7、《商標法》第十條的部分修改對審查標準的相應修訂
上述七大附件彙編如下:
附件一:聲音商標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 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位元、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 請註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以聲音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 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註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並附加文字說明; 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二、相關解釋
聲音商標,是指由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本身構成的商標。聲音商標可以由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例如一段樂曲;可以由非 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例如自然界的聲音、人或動物的聲音;也可以 由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兼有的聲音構成。
本部分規定聲音商標註冊申請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聲音商標的實質審查包括禁用條款審查,顯著特徵審查和相同、近似審查。聲 音商標從整體上審查其可註冊性。
三、聲音商標形式審查
(一)申請註冊聲音商標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
(二)聲音樣本
申請人應當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聲音樣本應當存放在一個音訊檔中。通過紙質方式提交的,音訊檔應當存放在唯讀光碟中。通過資料電文方式提交的,應按照要求正確上傳聲音樣本。聲音 樣本的音訊檔案格式為 wav或 mp3(音效檔格式),小於5MB(資訊 容量單位元)。聲音樣本應當清晰,易於識別。
(三)音樂性質聲音商標描述
音樂性質聲音商標應當用五線譜或簡譜加以描述,並附加文字說明。五線譜或簡譜和文字說明作為該聲音商標的商標圖樣。五線譜或簡譜應當清晰、準確、完整,可以包括譜號、調號、拍號(節拍)、 小節、音符、休止符、臨時符號(升號、降號、還原號)等。
例如:
1. 本件聲音商標是由“降D大調,降D大調,降G大調,降D大調以及降A大調”5個音符組成的樂音及和絃相繼進行的旋律。
2. 本件聲音商標為一段音樂,共13個音符,按順序為:E,D,F升 調,G升調,C升調,B,D,E,B,A,C升調,E,A。
(四)非音樂性質聲音商標描述
非音樂性質聲音商標應當用文字加以描述。文字描述作為該聲音商標的商標圖樣。文字描述應當清晰、準確、完整並易於理解。例如:
1. 本件聲音商標是由牛在石板路上走兩步之牛蹄聲,以及之後 伴隨一聲牛叫聲(clip,clop,moo牛蹄和牛叫擬聲詞)所構成。
2. 本件聲音商標開始是一下雙手敲擊鼓邊聲,接著是十二下漸 強的擊鼓聲,隨後是漸弱的電子鍵盤樂器顫音,最後以結合了高爾夫球揮杆和裁紙機的聲音結束。
(五)兼有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描述
兼有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應當用五線譜或簡譜對 音樂性質部分進行描述並附加文字說明,用文字對非音樂性質部分進行描述。五線譜或簡譜和文字作為該聲音商標的商標圖樣。
例如:
1. 本件聲音商標是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廣播節目的開始曲,全長40秒,共18小節,四分之二拍慢板節奏,G 大調和C大調交替轉換。
前四小節為整段聲音商標前奏部分,曲調為G大調;中間11小節為 整段聲音商標主題部分,曲調為 C大調,其中第十二、十三小節播音員報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的呼號後音樂延續兩小節,主題部分結 束;最後三小節鋼片琴再次奏響主題音樂,轉調回G大調,該聲音商標結束。
2. 本件聲音商標以人聲念出“恒源祥”同時搭配八度音程,三拍LA和半拍SO 組成,“恒源祥”由成年男聲配音,“恒”、“源”、“祥” 三字間有短暫停頓,語速較慢,聲音洪厚,充滿陽剛之氣,後三個字“羊羊羊”是奶聲奶氣的童聲配音,“羊羊羊”三字節奏緊湊無停頓,語速較快。
(六)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
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相互一致。
(七)使用方式
申請人應當說明以何種方式或者在何種情形下使用聲音商標。例 如:在打開、關閉或使用商品過程中使用;在開始、結束或提供服務過程中使用;在經營或服務場所使用;在公司網站上使用;在廣播、 電視、網路或者戶外等廣告宣傳中使用等。
四、聲音商標實質審查
(一)聲音商標禁用條款審查
聲音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禁用條款審查,適用本篇第一部分的規定。
例如:
1. 與我國或外國國歌、軍歌或國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聲音。
2. 宗教音樂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響的聲音。
(二)聲音商標顯著特徵審查
1. 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容、消費物件、品質、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聲音,缺乏顯著特徵。例如:
(1)鋼琴彈奏聲使用在“樂器”上;
(2)兒童嬉笑聲使用在“嬰兒奶粉”上;
(3)狗吠或貓叫聲使用在“寵物飼養”上;
(4)古典音樂使用在“安排和組織音樂會”上;
(5)開啟酒瓶的清脆“嗒”聲使用在“啤酒”上;
(6)兒童“水開啦,水開啦”的叫聲使用在“電熱水壺”上。
2. 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聲音。例如:
(1)簡單、普通的音調或旋律;
(2)一首完整或冗長的歌曲或樂曲;
(3)以平常語調直接唱呼廣告用語或普通短語;
(4)行業內通用的音樂或聲音。 一般情況下,聲音商標需經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徵,商標局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並就商標通過使用 獲得顯著特徵進行說明。
(三)聲音商標相同、近似審查
聲音商標相同、近似審查包括聲音商標之間和聲音商標與可視性 商標之間的相同、近似審查。原則上,聲音商標以聽取聲音樣本為主進行相同、近似審查。
1. 聲音商標之間相同、近似審查兩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整體音樂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繫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2. 聲音商標與可視性商標相同、近似審查聲音商標中語音對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與可視性商標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讀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繫的,判為相同或近似商 標。例如:“yahoo”聲音商標與“yahoo”文字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附件二:審查意見書在審查實務中的運用標準
審查意見書的適用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二十九條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 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商標局認為對商標註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 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二、相關解釋
審查意見書是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 定,但是具有符合例外規定的可能性等情形,要求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註冊申請做出說明或者修正,補充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等證據 材料的程式。
三、審查意見書的適用
(一)適用範圍
1. 具有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 第二款但書規定可能性的,經申請人說明可能准予初步審定的。
2. 在報紙、雜誌、期刊、新聞刊物等特殊商品上申請註冊含有國名、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需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如《期刊出版許可證》等。
3. 具有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可能性的,經申請人說明可能准予初步審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為顏色組合商標或者聲音商標並且據申請檔尚不足以確認其具有顯著特徵,經申請人再行補充使用證據說明其經過長期使用獲得顯著特徵後,可能予以初步審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包含非顯著部分並且因此不應予以初步審定,經申 請人修正後可能准予初步審定的。
4. 確有必要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使用要求審查意見書應以申請件為單位使用並且以一次為限。
四、審查意見書說明/修正意見的審查
(一)說明/修正意見的形式審查
審查意見書說明/修正意見的回饋方應當為商標註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商標註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審查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反 饋說明/修正意見的為按期回饋。
(二)說明/修正意見的實質審查
申請人就其商標註冊申請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第二款的但書規定做出說明的,其說明/修正意見的審查適用本標準第一部分第三、四、五、十項的相關規定。申請人 提供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其他官方機構同意註冊或者授權註冊的證明檔以及提供其商標在外國已註冊的證明檔的,應提交原 件或者經授權方簽字或蓋章的影本,其有關法律但書條款的適用應以證明文件明示的範圍為限,不應對商標、商品或服務範圍作擴大解釋。
申請人就其商標註冊申請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做出說明的,其說明/修正意見的審查適用本標準第二部分第七項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就顏色組合商標補充使用證據說明其經過長期使用獲得顯著特徵的,其說明/修正意見的審查適用本標準第五部分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就聲音商標補充使用證據說明其經過長期使用獲得顯著特徵的,其說明/修正意見的審查適用本標準第六部分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修正其商標註冊申請的,可以聲明放棄商標非顯著部分的專用權,但不得對商標進行修改。
附件三:《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適用標準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註冊或者受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二、相關解釋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是經商標局備案的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三、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
商標形式審查中,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註冊除代理服務以外的商品或服務專案,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實質審查中予以駁回;對代理服務專案按照普通商標申請進行審查。
目前,商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服務暫定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基於尼斯分類第十版)》中第 4506組內的服務專案。
附件四:《商標法》第五十條的適用標準
關於商標法第五十條的適用規定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條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 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二、相關解釋
第五十條的立法目的是: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 不再續展的,如果不設置一定時間的隔離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註冊,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原註冊人被撤銷的、被宣告無 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還未退出市場,新商標註冊人 的商品或服務卻已投入市場,市場上出現兩家企業生產的帶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品,造成消費者混淆。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有必要適用第五十條。
因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具有特殊性,由於原註冊人已連續三年沒有使用該注冊商標,市場也沒有出現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已滿足第五十條“一年隔離期”的立法目的,因此等撤銷複審期過後,如原註冊人未提出撤銷註冊複審,可以 不予引證。
三、《商標法》第五十條的適用
做出審查決定時,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被撤銷(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除外)、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從撤銷公告之日、宣告無效複審期過後或者商標專用權屆滿之日起未滿一年,
應適用第五十條,予以引證。 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不適用第五十條,等撤銷註冊複審期過後,如原註冊人未提出撤銷註冊複審,予引證。
原註冊人重新提出該商標註冊申請的,不適用於商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附件五:《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審理標準
特定關係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審理標準
《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一、引言
特定關係人因合同、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明知他人商標而搶注的 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在先商標使用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 合法權益。上述規定旨在禁止利用特定關係明知他人商標而惡意搶注的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在商標異議、不予註冊複審及無效宣告案件審理中涉及特定關係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的,以本標準為原則進行個案判定。
二、適用要件
認定特定關係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之前已經使用;
(二)系爭商標註冊申請人與商標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因該特定關係註冊申請人明知他人商標的存在;
(三)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 商品/服務上;
(四)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在注冊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商標在先使用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應當自系爭商標註冊之日起 5年內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三、合同、業務往來關係及其他關係的判定
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是指雙方存在代表、代理關係以外的其他商業合作、貿易往來關係;其他關係是指雙方商業往來之外的其他關係。對合同、業務往來或者其他關係範圍的界定應當從維護誠實信用原則 立法宗旨出發,以保護在先權利,制止不公平競爭為落腳點,只要因 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標存在進行搶注的,均應納入本款規定予以規制。
常見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包括:
(一)買賣關係;
(二)委託加工關係;
(三)加盟關係(商標使用許可);
(四)投資關係;
(五)贊助、聯合舉辦活動;
(六)業務考察、磋商關係;
(七)廣告代理關係;
(八)其他商業往來關係。
常見的其他關係包括:
(一)親屬關係;
(二)隸屬關係(例如除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普通員工);
因存在上述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而知曉在先商標的,屬於本款規定的其他關係。
下列證據可以證明合同、業務往來及其他關係的存在:
(一)合同;
(二)可以證明合同、業務往來的來往信函、交易憑證、採購資 料等;
(三)企業的工資表、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醫療保險材料、戶 口登記證明等;
(四)其他證明特定關係存在的證據。
四、“在先使用”的判定
在先使用應當是在系爭商標提出註冊申請前,已經在中國市場使 用的商標。在先使用既包括在實際銷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務上使用商標,也包括對商標進行的推廣宣傳。
本條所指在先使用還包括為標有系爭商標的商品/服務投入中國 市場而進行的實際準備活動。
在先使用人只需證明商標已經使用,無需證明商標通過使用具有了一定影響。
五、雖非以特定關係人名義申請註冊,但有證據證明,註冊申請人
與特定關係人具有串通合謀行為的,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特定關係人的搶注行為。對於串通合謀搶注行為,可以視情況根據商標註冊申請人與上述特定關係人之間的親屬、投資等關係進行推 定。
六、特定關係人不得申請註冊的商標,不限於與他人在先使用商 標相同的商標,也包括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近似的商標。
七、對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範圍不限於與該商標所使用的商 品/服務相同的商品/服務,也及於類似的商品/服務。
附件六:利害關係人的認定標準
利害關係人的認定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 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 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 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 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 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 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一、引言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是對以相對理由提起異議、無效宣告案件的申請人主體資 格的要求。其中,在先權利人指包括商標權在內的應受法律保護的合 法在先權利的所有人,利害關係人指上述在先權利的利益相關者。
二、利害關係人
下列主體可認定為在先權利的利害關係人:
(一)在先商標權及其他在先權利的被許可使用人;
(二)在先商標權及其他在先權利的合法繼受人;
(三)在先商標權的質權人;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與在先商標權及其他在先權利有利害關係 的主體。
判斷申請人是否為利害關係人原則上以提出異議或無效宣告申請時為准。申請時不具備利害關係,但在案件審理時已具備利害關係 的,應當認定為利害關係人。
附件七:《商標法》第十條的修改對審查標準的相應修訂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縮寫,我國國家名稱的 中文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國”、“中華”,英文全稱 是“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簡稱或者縮寫為“CHN”、 “P.R.C”、“CHINA”、“P.R.CHINA”、“PROFCHINA”;
“國旗”是五星 紅旗;“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
“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八一”軍旗,軍旗為紅底,左上角綴金黃色五角星和“八一”兩字;
“軍徽”亦稱“八一”軍徽,圖案為一顆鑲有金黃色邊的五角紅星,中央嵌有金色“八一”二字。
“八一”軍徽也即陸軍軍徽,海、空軍軍徽以“八一” 軍徽為主體圖案,海軍軍徽為藏藍色底襯以銀灰色鐵錨,空軍軍徽為 天藍色底襯以金黃色飛鷹兩翼;“軍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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