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影響中國化妝品產業的十大政策
1.
產品名稱規範化:化妝品不得以「醫生」命名
廣東省食藥監局轉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命名有關事宜的批復》的通知,告知各化妝品企業自總局發文之日起,新申請備案產品一律不得使用「醫生」等相關用語進行化妝品命名。對於已使用「醫生」等相關用語且已備案的化妝品,企業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應修正,否則會被強制註銷。
2.
跨境電商新政延長過渡期
財政部、發改委等11個部門制定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正式實施,將行郵稅改為綜合稅,對進口貨物實施一般貿易監管模式,要求其在通關環節中增加報送通關單,通關單需要產品在質檢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具。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有關監管要求的過渡期延長至2017年底。
3.
防曬化妝品之效果標識變更
國家食藥監局發佈《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要求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報行政許可的防曬化妝品,防曬指數的標識應當以產品實際測定的SPF值為依據。
即產品的實測SPF值小於2時,不得標識防曬效果;產品的實測SPF值大於或等於2、小於或等於50時,應當標注實測SPF值;產品實測SPF值大於50時,應當標識為SPF50+。此前已獲得批准文號的防曬化妝品,其產品包裝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相關產品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
4.
單支化妝品廣告不得超過1分鐘
國家廣電總局印發《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養生類節目和醫藥廣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嚴格限制醫藥廣告播出的時長和方式,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妝品、美容等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廣告,不得以任何節目形態變相發佈,不得以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形式播出,且單支廣告時長不得超過一分鐘。
5.
互聯網廣告須標明「廣告」字樣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已正式實施。該《辦法》明確規定,所有互聯網廣告必須顯著標明「廣告」字樣,讓用戶可以識別。除此之外,APP、自媒體、微商等也要對自己發佈內容的合法性及真實性負責。
6.
微信朋友圈資訊可作為刑案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佈《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指出,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臺發佈的資訊屬於電子資料,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資料,該規定從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7.
化妝品消費稅下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調整化妝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取消對普通化妝品徵收消費稅,並將「化妝品」稅目名稱更名為「高檔化妝品」,規定生產(進口)環節銷售(完稅)價格(不含增值稅)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張)及以上的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和護膚類化妝品稅率調整為15%。
8.
國務院發文支援實體零售
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推動實體零售創新轉型的意見》,將推動實體零售線上和線下的融合、鼓勵零售企業進行資源整合,以及加大力度支援引進國外知名品牌。
9.
新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正式實施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正式實施。該規範由國家食藥監局於2015年12月23日發佈,規定了化妝品的安全技術要求,包括通用要求、禁限用組分要求、准用組分要求以及檢驗評價方法等。
10. 化妝品兩證合一
即原持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化妝品生產企業,需在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統一替換為新版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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