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1日,海關總署對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監管相關事項調整,該事項調整內容將在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上海關總署的公告檔,此部分內容可以快速略過,後面會為大家詳細解讀。
關於此項調整我們應該注意哪些點呢?
一、時效
時效!時效!時效!重要的事情說三片遍!
公告第三條明確說明,開啟水空艙單管理系統傳輸時限開關。時限開關的開啟將給我們整個行業帶來革命性的變化,由此開啟艙單規範傳輸的新時代。
預配艙單
應在報關前向海關傳輸主要資料。在海關接受主要資料傳輸後,集裝箱船舶應在裝船的24小時前,非集裝箱船舶應在開始裝載貨物、物品的2小時前向海關傳輸預配艙單其他資料。
接下來我們以水運艙單為例:
集裝箱裝船:上傳預配艙單主要資料、其他資料----辦理貨物、物品申報手續以前&裝船的24小時以前----集裝箱裝船
非集裝箱裝船:上傳預配艙單主要資料、其他資料----辦理貨物、物品申報手續以前&開始裝載貨物、物品的2小時以前----非集裝箱裝船
二、填制數據項調整
公告第五條主要是對原始、預配艙單的部分傳輸資料進行了調整,調整後的艙單結構將更為完整,資料傳輸也將更加規範。
公告第五條(一)、(二)項對現行的按照2010年70號公告制定的原始和預配艙單對部分水運、空運艙單資料項目傳輸要求作出調整,新增了部分艙單主要資料必填項。
新增的預配艙單必填項如下;
發貨人:發貨人代碼;發貨人聯繫號碼
收貨人:收貨人名稱
三、貨物簡要描述負面清單
公告第六條規定“貨物簡要描述”資料項目填報應當完整、準確,提(運)單下各項貨物、物品名稱應當在“貨物簡要描述”資料項目中逐一填寫,並公佈了填寫的負面清單。
此次調整明確指出海關對貨物簡要描述實施負面清單管理,進一步要求貨物申報完整準確。從負面清單中可以看出,可接受的貨物簡要描述應該具體、清晰,一般包含貨物的材質、名稱、用途、狀態等內容。
1、超過規定時限後艙單還能傳輸麼?
按照目前海關艙單系統設置,超過規定時限後,系統還是可以接受艙單及相關電子資料傳輸的,但資料包文必須要由海關關員進行人工審核後才可以入庫。
2、超過規定時限後艙單數據還能變更麼?
時限開關開啟後,按照172號令第四章的規定,艙單傳輸人可以在原始艙單和預配艙單規定的傳輸時限以前直接予以變更,貨物、物品已經報關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艙單變更報文是不需要海關進行人工審核的。
超過規定時限後申請變更原始、預配艙單數據的,變更報文要轉海關人工審核。而且除了172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四種免責情形以外,其他的情形必須要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後才可以進行變更。
3、怎樣判斷艙單傳輸是否符合規定時限?
艙單系統會自動將“報文接受時間”與原始、預配艙單報文裡的“貨物裝載運輸工具時間”、“運輸工具抵達關境內第一個目的港的日期和時間”等欄位進行邏輯比對,判斷時間差是否符合時限規定。注意不是運輸工具動態的時間。
4、如果《企業代碼類型匯總表》查不到要填寫的企業代碼類型怎麼辦?
填寫實際收貨人、通知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定企業註冊代碼,填寫格式為“9999+企業代碼”
5、如果收發貨人、通知人為自然人怎麼辦?
應當填寫身份證號、護照號或其他有效證件,填寫格式分別為“ID+身份證”、“PASSPORT+護照號”、“8888+身份代碼”。
來源:海關總署,雲路網路,由懿點網整理發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