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血了,來杯紅糖!
養顏溫補佳品!
......
有關紅糖的廣告滿天飛!
近幾年,
微商最瘋狂的時候,紅糖、黑糖一度是朋友圈微商必賣商品,
紅糖的好處和功效被吹上了天,
備受民間推崇和小姑娘們的喜愛!
然而,
你是否會想到
喝了這麼多年的紅糖或許是假紅糖!
在中國,坐月子喝紅糖已經成為一種習俗,
相應衍生出很多“月子紅糖”的品牌,
不管原料是什麼都標示是“紅糖”,
讓不懂的老太太和小媳婦看得眼花繚亂,
很容易就買到廉價的“假紅糖”。
近日,一貫以紅糖自居的赤砂糖被撕下面具,
露出真實面孔。
紅糖和赤砂糖是同一種食品嗎?
能不能混為一談?
杭州市市場監督局與糖企展開一場撕逼大戰,
最終,
杭州市場監督局獲得法院支持,
責令企業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經營的食品,並處罰款82290元。
人們在生命的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營養需求,益生菌針對特定目標人群具有基於科學研究支援的清晰的個體功效,而不是通用型解決方案。
事件的起因還得從2016年初說起,當年1月20日,杭州市監局在對沃爾瑪華東百貨有限公司(下稱沃爾瑪公司)杭州東新分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有四種正在銷售的紅糖產品涉嫌違規標注。
這些產品分別是內蒙古正北食品有限公司的“老姜黑糖”(益母紅糖),配料為赤砂糖等;太古糖業(分裝)的“太古紅糖(赤砂糖)”,配料為赤砂糖;義烏市樹海食品廠生產的 “樹海牌”赤砂糖 (紅糖),配料為白砂糖等;杭州全照食品有限公司分裝、杭州恒興糧油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糯千家紅砂糖”,配料為白砂糖等。
市監局認為,這些產品的包裝標籤所標示的品名與配料均存在兩個不同專有名稱等違法情形 (即將赤砂糖或白糖標注為紅糖),故沃爾瑪公司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屬於生產經營標籤、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然而,NO ZUO NO DIE!
雖然沃爾瑪受到處罰,但是太古糖業卻不服,非得上訴,
焦點在於:在食品標籤上,“紅糖”與“赤砂糖”是否可以作為等效名稱使用。
一審判決不服,接著上訴,終審最終還是認定,太古糖業敗訴,判決如下: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規定,食品標籤上標示的應為專用名稱,該名稱應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名稱。在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則使用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而早於1994年,赤砂糖已有強制性國家標準GB14964-1994《赤砂糖衛生標準》。2003年GB/T5009.55-2003《食糖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中已將紅糖作為單獨的食糖種類予以列明。2013年,又單獨對紅糖制定了行業標準即QB/T4561-2013《紅糖》(2014年7月實施)。2014年,國家標準《食糖》中將赤砂糖、紅糖作為不同的食糖種類予以列明。
故認為,赤砂糖與紅糖分別執行不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兩者並非等效的名稱,不能混同使用。
對於太古公司以“紅糖”系“赤砂糖”的俗稱(俚語名稱)為由,主張兩者可以混同使用的說法,法院認為,國家標準中已規定了該兩類食糖的專用名稱,且兩類食糖在制糖工藝等方面存在不同,即便公眾對於兩類食糖的認知存在誤解或混淆,將兩類食糖的名稱混淆使用,但這不能成為“紅糖”與“赤砂糖”兩個名稱在標籤上可以混同使用的理由。反而因這兩類食糖名稱在標籤使用上的不規範可能造成消費者的誤解或混淆,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故在國家管理層面應加強規範兩類食糖名稱在標籤上的使用,引導消費者識別兩類食糖,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故認為,赤砂糖與紅糖分別執行不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兩者並非等效的名稱,不能混同使用。
對於太古公司以“紅糖”系“赤砂糖”的俗稱(俚語名稱)為由,主張兩者可以混同使用的說法,法院認為,國家標準中已規定了該兩類食糖的專用名稱,且兩類食糖在制糖工藝等方面存在不同,即便公眾對於兩類食糖的認知存在誤解或混淆,將兩類食糖的名稱混淆使用,但這不能成為“紅糖”與“赤砂糖”兩個名稱在標籤上可以混同使用的理由。反而因這兩類食糖名稱在標籤使用上的不規範可能造成消費者的誤解或混淆,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故在國家管理層面應加強規範兩類食糖名稱在標籤上的使用,引導消費者識別兩類食糖,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指出,此次查獲的四類紅糖產品,有產品名稱上存在赤砂糖與紅糖同時使用的問題,有產品名稱與配料表不符的問題。這些食品的標籤使用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亦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上訴人太古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2015年央視315晚會更是將赤砂糖冒充紅糖作為典型事例予以曝光,諷刺的是,太古糖業作為相關標準的起草單位,對紅糖赤砂糖的產品區別和法律區別應該是清楚的,故其做法構成了對消費者的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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