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合肥網11月10日報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馬某某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馬某某一次性購買了“安吉白茶”30盒,然後以茶葉內外標注的保質期時間不一致為由發起訴訟。不過,兩級法院均以“馬某某未能舉證證明其購買的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類似於這種動輒購買幾十件產品,然後以標籤瑕疵向監管部門舉報,或者向法院起訴索取10倍賠償的新聞,公眾早就不陌生。但如今,這樣的“打假”行為將不再受到法院支持, “打假人”將大概率面臨敗訴的結果。
一位長期觸及相關類型案件的公檢法人士表示,從司法實踐來看,這些所謂“職業打假人”,應該被定義為“職業索賠人”或者“職業舉報人”更加準確。該群體的主要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甚至有一部分人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從打擊的效果來看,由於成本較小,取證相對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對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業,主要集中在產品標識、說明等方面。
↑廣東省食藥監管理局要求各地方報送受“職業舉報人”困擾的企業情況
除了司法機關,市場監管機構對此也感到不勝其擾。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公開發佈的年度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中指出,“職業打假人濫用法規集中對食品標籤瑕疵、過期食品進行大量的投訴舉報和覆議訴訟,對正常監管工作造成不少困擾。”該局于近期發文要求各地區報送本地區受職業舉報人困擾的企業情況,以便批量解決。
職業打假人隊伍“異化”
這些不法行為,已淪為“職業索賠人”
客觀來說,職業打假人曾經對監督企業行為、培育消費者維權意識起過諸多積極作用,有關部門也一直支持這種行為。在最高法院2013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被看作是對“知假買假”行為的支持。
不過,近年來,原本遵紀守法的職業打假人隊伍似乎發生了“異化”,一部分職業打假人演變為“職業索賠人”。這兩者的區別在於,職業打假人仍然會關注產品的品質安全問題,而“職業索賠人”關注的並非產品本身,標籤瑕疵甚至僅僅是一個訴訟的切入點,其往往利用各種手段誤導媒體,以“輿論加訴訟”的方式對企業的品牌形象進行攻擊,進而為敲詐企業做好鋪墊。
↑職業索賠人葉光網站披露,該群體往往只需花費50元訴訟費便可狀告標的企業
在某些案件中,一些打假人甚至發展到採取非法手段的方式。比如,根據寧夏銀川興慶區人民法院的調查,網名為“葉光”的職業打假人引用了無效的司法鑒定報告以及某“調查委員會”的檔,實際上該調查委員會為已經失去資質的非法組織,而且該組織涉嫌私刻公章。“葉光”所辦的網站直接引用這些非法檔,在互聯網上造勢攻擊企業。在這個系列事件當中,這些職業索賠人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分享職業索賠線索,往往只需花費50元訴訟費便可以達到通過司法程式要脅企業以及與企業談條件的目的。
“即使司法程式上勝利是一種慘勝,既嚴重干擾企業精力,干擾企業正常經營秩序和損害企業商譽,但我們並不打算對這股黑惡勢力妥協。”接近瀘州老窖處理職業索賠的人士對記者表示,瀘州老窖短期內在全國各地法院一共被訴200多件,除了主動撤訴的和正在走司法程式的,基本全部100多個涉訴案件在一審階段便告勝訴,只有一起案件打到了二審勝訴。
誤導媒體、濫用司法資源 司法機關全力遏制“打假亂象”
這種“打假亂象”已經引起了社會各屆的關注。11月16日,安徽處淮南市舉行了“消費者權益論壇暨行政約談座談會”,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工商局、市消保委等多部門參會,會議內容即聚焦“惡意打假”現象。據瞭解,今年以來,淮南發生了至少5起衝突事件,均為職業打假人以打假為名義,進行惡意敲詐,敲詐金額從幾千至幾萬不等。與會各方均對種惡意打假行為表示了譴責。
正是由於這些“職業索賠人”誤導媒體、濫用司法資源的負面影響日益凸顯,2017年5月19日,最高法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中明確指出,“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
最高法表示,“我們將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考慮陽國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議,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在最高法的檔出臺前後,實際上各級司法機關已不再支持類似惡意打假行為。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到, 8月份,廣西玉州區法院駁回了一起職業打假人關於枸杞的十倍賠償請求案件;9月份,廣東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駁回了一起關於紅酒的十倍索賠案件。
此外,自2017年以後,全國各地判決了至少20起關於瀘州老窖二曲酒的訴訟,各案的事由基本雷同,均為各地職業打假人曲解國家食藥監總局文件,以標籤問題為由發起訴訟,而在已判決的案子中,職業打假人均敗訴,其十倍賠償請求均被駁回,部分案子職業打假人主動撤訴。
這些案件的判決,為如何引導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做出了樣板。不過,如何進一步修訂和完善《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規,以盡可能堵住惡意打假的路徑,仍然有待觀察。
轉貼自微信文章/紅盾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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