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關都有哪些新政策、新規定?快來瞭解一下吧!
機檢查驗正常放行貨物查驗記錄簽字有關問題
海關總署將取消收發貨人在機檢查驗正常放行(即機檢查驗未見異常無需轉人工查驗)貨物的《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簽字確認的相關要求。對於機檢查驗正常放行貨物,在機檢查驗結束後,可由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或運輸工具負責人在《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簽字,海關不再限定由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簽字確認。可採取現場簽字或事後集中簽字的方式在上述《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簽字確認,事後集中簽字不得晚於機檢查驗完成後5個工作日。
實施中國-瑞士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
根據中國與瑞士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士聯邦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和瑞士聯邦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互認的協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瑞雙方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簡稱“AEO企業”),為進口自對方AEO企業的貨物提供通關便利。中國AEO企業向瑞士出口貨物時,應當將AEO認證編碼通報給瑞士進口商,瑞士海關在確認中國AEO企業身份後,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中國企業從瑞士AEO企業進口貨物申報時,需要在報關單“備註欄”處填入該企業的瑞士AEO編碼。中國海關在確認瑞士AEO企業身份後,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
為促進對外投資,方便企業通關,規範海關業務管理,海關總署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2210,簡稱“對外投資”,適用於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以實物投資出口的設備、物資。海關監管方式代碼0110(一般貿易)的適用範圍不再包括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以實物投資帶出的設備、物資。
公佈、廢止部分商品歸類決定
為便於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正確申報商品歸類事項,減少商品歸類爭議,保障海關商品歸類執法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有關規定,海關總署決定公佈2017年商品歸類決定(Ⅱ),涉及商品莰烯。同時公佈了廢止的商品歸類決定,涉及莰烯、維生素磷酸酯等17種商品。
廢止2010年第59號公告
根據工作實際,海關總署決定廢止2010年第59號公告。相關工作可依據2013年第29號公告附件2和2014年第92號公告,按照通關作業無紙化企業存單管理。
簡化海關稅費電子支付作業流程
海關總署決定簡化海關稅費電子支付作業流程,取消現場海關通過列印稅款繳款書(以下簡稱“稅單”)觸發稅款實扣的操作。進出口企業、單位選擇以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方式繳納稅款的,稅款預扣成功後,海關通關業務系統自動發送稅款實扣通知,稅款扣繳成功且報關單符合放行條件的,系統自動放行。貨物放行後,進出口企業、單位可到現場海關領取稅單第1聯。除實現財關庫銀橫向聯網的試點地區外,參與稅費電子支付的商業銀行應按海關總署2011年17號公告規定與海關辦理稅單第2—5聯交接手續,防止稅款延壓入庫。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的其他事項仍按海關總署2011年17號公告規定辦理。
優化匯總徵稅制度
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優化匯總徵稅制度。除“失信企業”外,所有海關註冊登記企業均可適用匯總徵稅模式。有匯總徵稅需求的企業,向註冊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提交稅款總擔保備案申請。公告同時明確了採用總擔保模式報關的具體流程。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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