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⑴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⑵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⑶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⑷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係,或者雖有特殊關係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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