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5日 星期五

案例說明|標籤瑕疵的認定


預包裝食品標籤瑕疵(以下簡稱“瑕疵”)如何認定,在基層監管執法中一直存有爭議。筆者曾經辦理過一起包裝標籤標示能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案例,現對該案例作簡要分析,並對如何認定“瑕疵”略表淺見。
 不合格標籤引爭議
某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收到的一份檢驗報告顯示,某大型企業生產的預包裝醬油標籤標示能量(NRV%)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 28050-2011)(以下簡稱《通則》)的規定。經查,該產品標籤上營養成分表能量一欄中標示380kJ/100ML,營養素參考值4%。結合《通則》附錄A《食品標籤營養素參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可以計算得出涉檢產品的營養素參考值應為:380/8400=0.452320142月發佈的《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 28050-2011)問答(修訂版)第四十二條規定,某營養成分的NRV%不足1%時應根據NRV的計算結果四捨五入取整。據此,涉檢產品的營養參考值應標示為5%。該單位承認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不申請複檢。同時提供了製作涉檢產品標籤所依據的協力廠商檢驗報告(該檢驗報告出具的時間為20131月,檢驗的標籤項和涉檢產品的標籤標識一致且結論為合格)。
    

在部門合議討論中,執法人員對該行為的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採信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企業的行為違反了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籤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適用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二種意見同意對該行為的定性,但考慮到能量標注錯誤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認為上述標籤不合格項為瑕疵,應適用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由於當事人提供了製作涉檢標籤時所依據的協力廠商檢驗報告,可以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無故意,且營養素參考值是4%還是5%從常理來講不會誤導消費者,也不會影響涉檢食品的內在品質安全。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涉檢產品的包裝標籤標示能量(NRV%)不符合《通則》的規定,但考慮其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適用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

何種標籤存“瑕疵”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實施後,基層執法人員對該法新增的瑕疵認定存在一定的爭議和困惑,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亟待明晰,以更有利地指導一線執法。
    基於此,筆者梳理了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上海市《預包裝食品標籤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等相關規範性檔關於瑕疵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並結合筆者日常工作經驗,個人認為從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角度出發,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標籤違法事項可以認定為瑕疵:
    
第一,認定為瑕疵的標籤不能使消費者對食品的實質產生誤解。例如,《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及上海市《預包裝食品標籤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中列明的不會使消費者對食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品質、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資訊有誤解,不會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標籤違法行為。
    
第二,認定為瑕疵的標籤不會影響食品安全。例如,能量值計算錯誤,將醬肉製品、鹵肉製品誤標為醬鹵肉製品,將食用植物用油誤標為食用油等不影響食品品質的標籤違法行為,以及不符合企業標準但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強制性要求的標籤違法行為。
    
第三,認定為瑕疵的標籤生產者對於食品的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核心資訊不符合標準不存在主觀故意。例如,某企業有合法的生產資質,在生產過程中盡到了審慎的查驗義務,但由於非主觀原因,未按標準要求在紅酒上標注二氧化硫含量等不是法律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強制要求的事項。
    
第四,在實踐中未發現因食用標籤存在問題的產品而導致與該不合格標籤相關的不良反應。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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