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5日 星期三

品牌商與經銷商之間緊密的微妙關係(一)

品牌商與經銷商之間緊密的微妙關係(一)

  從OEMODMOBM,做代工、玩品牌都已經是常見的商業模式。今天想跟大家聊的就是品牌商與經銷商之間微妙的關係。


  提到經銷合約糾紛,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英國Days Medical Aids Ltd.之間的訴訟案件絕對不陌生,這個案件在英國跟台灣糾纏將近十年,網路上對此案有很多討論,也能查到兩地法院的判決內容,除了知名周刊大幅報導外,亦有法律事務所撰寫評論,作為國際訴訟案件教材。大家可以藉由此案延伸的法律要點及注意事項加以探討。

品牌商的思維

  一般人都會認為產品只要功能好、品質佳、價格實惠,就容易在市場上受歡迎,但除了這些基本條件外,建立產品知名度、滿足維修保固、提升消費者品牌依賴度,更可能是成功的關鍵。

  那麼,應該自己銷售?還是委由他人經銷?一開始,自營銷售比較單純簡單,直到公司成長至一定規模時,就可能簽訂海外經銷合約,如此一來品牌反饋的責任就落在經銷商上,但品牌商可以盡可能能提供經銷商一些協助,相互成為最親密的事業夥伴:
1.      授權使用商標和品牌,以利產品行銷
2.      提供品牌和產品的設計概念及特色,以利消費者認識
3.      讓經銷商了解產品劣勢與解決方法,以利售後服務

  不過,經銷商卻近乎完全掌握品牌概念及產品優劣,所以品牌商在經銷合約中的授權規範、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都應該更加嚴謹看待,也可以要求經銷商回報各期銷售數量、金額、地區分布,以確實掌握經銷狀況。


經銷商的角度

  賣得太好,將品牌推向高峰之後,可能在經銷期滿後被終止合約;賣得不好,品牌商則另尋合作對象。經銷合約通常有一定的期限,有些也會有自動更新條款,就是在到期前一定時間內,若雙方並無對他方寄送終止通知,則合約自動延長一定期間,而這一類的合約也時常伴隨業績限制,即經銷商達到一定的銷售業績時自動續約,品牌商不得拒絕。

  在合約期滿後,時常發生的糾紛是品牌商持續供貨,經銷商持續銷售,等到品牌商找到新經銷商時對原經銷商斷貨,原經銷商主張合約已經自動展延,品牌商則主張原契約已失效。要避免這種情形,應該在合約屆滿時發函通知合約已失效,若經銷商仍接受在沒有合約保障的情況下繼續交易,則可確保貿易行為能接續。


經銷合約管理

  無論經銷期間或長或短,都有一定期限,而期限屆滿也不代表經銷關係的終止,加上跨國經銷合約常以英文或他國語言簽訂,簽署後又被經辦人員歸檔,後續的人事調職、離職後的交接程序,時常都被大家遺忘合約的存在,導致後續的法律問題。因此,公司最好能將經銷合約的管理視為部門中員工訓練的一部份,定時確認履行的義務以避免違約的行為和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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