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5日 星期一

大陸市場總局發佈15項食品標籤標識問答


2018109日,市場總局發佈《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

從基本常識、生產經營許可、標籤標識、進口食品、非法添加及檢測等方面,對相關法律法規等進行了系統梳理,並採用問答的方式,便於各地監管部門參考。

第三部分  標籤標識

23.預包裝食品標籤中應當標明哪些事項?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六十九條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GB29924-2013)的規定,預包裝食品包裝的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位址、聯繫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營養標籤[能量、核心營養素(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十)特殊膳食食品的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十一)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24.哪些情況下預包裝食品標示內容可以豁免?

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標籤通則》(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GB29924-2013)的規定,下列情況可以豁免標示內容:

(一)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於等於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

(二)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cm2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淨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三)下列預包裝食品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籤:

—生鮮食品,如包裝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飲料酒類;

—包裝總表面積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的食品;

—現制現售的食品;

—包裝的飲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10mL的預包裝食品。

25.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網路銷售,法律法規要求其應當在網站或網頁顯著位置上公示哪些材料?

根據《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八條,通過協力廠商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根據《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九條,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公示相關資訊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並連結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資料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路交易。

26.對委託生產的食品標籤標誌,法律法規要求應當對其怎樣進行標注?

委託生產的食品標籤標誌除應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標籤標識的規定之外,還應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第4.1.6.1.3的相關規定。

根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八條,受委託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於實施生產授權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除應遵守委託相關的標識之外,還應遵循《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相關食品標識的其他規定,如《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等。



27.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等內容有何要求?

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籤、說明書相一致。

28.《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對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等有何規定?

根據《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8213日發佈)和《<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2018年第23號)有關問題的解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8417日發佈)的要求,(1)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除外),應在標籤、說明書“保健功能”項下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標注為“[保健功能]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XXX的保健功能”。(2)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在新的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規定發佈實施前,原保健功能聲稱的標識不變。涉及多項保健功能聲稱的保健食品,應根據動物實驗評價及人群食用評價情況,按上述要求分別進行標注。例如,保健功能“A”,僅經動物實驗評價;保健功能“B”,僅經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C”,經動物實驗及人群食用評價。標注為“[保健功能]ABC(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A的保健功能)”。(3)營養素補充劑產品不涉及動物實驗和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聲稱標識不變,標注為“[保健功能]補充XXX”。(4)申請人應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標籤、說明書,無需單獨針對此項內容提出變更申請。(5)自20211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籤說明書的,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自20211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籤說明書的保健食品的銷售截止日期。

29.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稱有何要求?

根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稱應當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分類名稱或者等效名稱。

30.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籤和說明書有何規定?

根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至三十八條的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籤,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的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籤和說明書的內容應當一致,涉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證書內容的,應當與註冊證書內容一致,並標明註冊號。標籤已經涵蓋說明書全部內容的,可以不另附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真實準確、清晰持久、醒目易讀。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企業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籤、說明書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在醒目位置標示下列內容:(1)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2)不適用於非目標人群使用;(3)本品禁止用於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

31.食品標籤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監管執法部門該怎麼處置?

食品標籤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監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32.進口食品標籤有什麼要求?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國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位址、聯繫方式。

33.對標籤不合格的進口食品銷售方及食品進口方,監管執法部門如何對其進行處理?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進口食品銷售方及進口方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如果經營的進口食品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34.《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有什麼要求?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

保健食品非法功能聲稱主要包括:普通食品聲稱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未按批准的功能進行聲稱;食品保健食品聲稱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沒有科學依據的功能聲稱等。

35.食品標籤中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的違法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綜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等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的要求,在食品標籤中,屬明示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表現,主要有:(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四)聲稱食品、保健食品可以替代藥品等。

36.銷售標注偽造、冒用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標誌的食用農產品該怎麼處罰?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佈)的規定,對銷售“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7.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對加強食用植物油標籤標識管理作出了什麼新規定?

20186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食用植物油標識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號)》中明確:(一)食用植物油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標注。食用植物油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內容負責。(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稱應當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實屬性。單一品種食用植物油應當使用該種食用植物油的正式名稱,不得摻有其他品種油脂。採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食用植物油調配製成的食用油脂,產品名稱應當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植物油》(GB2716-2018)的規定,標注為“食用植物調和油”,並在標籤上注明各種食用植物油的比例。(三)轉基因食用植物油應當按照規定在標籤、說明書上顯著標示。對我國未批准進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國內商業化種植,市場上並不存在該種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標籤、說明書不得標注“非轉基因”字樣。企業在20181221日之前依法生產的食用植物油,允許銷售到保質期結束。

來源: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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